11.5 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
11.5.1 建筑物沉降变形的实测资料是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下列建筑物均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抗震加固的建筑物,荷载增加较多时;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受邻近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物;
7 周边或内部有堆载的建筑物,可能产生较大附加沉降时;
8 采用新型地基处理或桩基施工工法、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11.5.2 对新建的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应从浇注基础开始或从完成基础底板施工时开始,进行连续、长期、系统的观测。
11.5.3 需要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或进行工程反分析的工程,应设分层沉降监测点。
11.5.4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并应符合地区规范要求。
注: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 08—11—2010规定:“沉降观测应在浇筑基础时开始观测,施工期间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使用阶段观测应视地基基础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第一年内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沉降停测标准可采用连续两次半年沉降量不超过2mm。当出现基础附近地面堆载突然增减情况或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要求进行观测。”
2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2009:施工阶段建筑物每一次加载就会产生一定的沉降,所以在沉降观测开始后,施工期间的观测次数可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宜按每增加1~2层(增加一级荷载)观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
11.5.5 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在达到设计要求的沉降变形稳定标准后方可停止。沉降变形的稳定标准应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并应结合地基岩土条件、建筑物的体型、结构形式、基础类型、结构刚度和荷载分布以及差异沉降变形的协调与控制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注:《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2009规定:沉降观测应从完成基础底板施工时开始,一般至沉降基本稳定(1mm/100d)终止。
11.5.6 沉降变形观测的水准基点,每一测区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基点的埋设及其他变形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11.5.7 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应在建筑物沉降观测前,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环境的影响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确定等级及精度要求。
11.5.8 沉降观测可用精密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的仪器、方法、次数、限差等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11.5.9 沉降变形观测点的位置、数量和观测频次,应综合考虑岩土工程条件、变形特征、便于观测和不易遭到损坏等确定,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建筑物的体型、结构形式、基础类型、结构刚度和荷载分布;
2 地基土质条件及其水平方向的变化;
3 可能发生差异沉降位置的两侧。
11.5.10 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测点可设置在地面以下或地面以上。
2 初始沉降观测点应埋设在基础底板上,随施工逐层向上引测至地面以上。引测点在基础底板上的投影位置宜与初始沉降观测点重合。
3 观测点的埋设高度应方便观测,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不要因沉降而看不到观测点)。
4 应采取可靠保护措施,保证观测点在施工和使用期间不受到损坏或破坏。
5 对要求长期观测的建筑物,观测点宜设置在地面以下,以便于长期观测和保护。
图11.5.10是常用各种类型观测点的参考构造。
11.5.11 沉降观测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的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
4 地质条件或地基条件有变化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分界处,地基局部加固处理处,填挖方分界处,及基础下掩埋的河、湖、沟、坑塘、暗浜等处的两侧;
5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8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9 设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监测的部位。
注:《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2009: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应满足对建(构)筑物的控制要求。在高低层连接处、不同基础类型、沉降缝或荷载有明显差异部位、新老建筑物连接处及地基土变化处,一般是沉降量变化的转折处,因此须布置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布置可按下列位置考虑:①一般在建筑物的角点、中点及沿周边每隔10~15m设一点,或每隔2~3根柱基上设一点,当建筑物宽度大于15m时,尚宜在内部承重墙(柱)上布点;②圆形、多边形的构筑物宜按纵横轴线对称布点;③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明显不同处及沉降缝、新老建筑物连接处的两侧,伸缩缝的任一侧,宜布点;④工业厂房各轴线的独立柱基上,宜布点;⑤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基础的四角,宜布点;⑥箱型基础底板,除四角布点外还宜在中部设点;⑦基础下有回填土或地基局部加固处,宜布点。
11.5.12 设计时应遵照工程所在地区规范的规定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