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缩限试验
9.5.1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缩皿(或环刀):金属制成,直径4.5cm~5.0cm,高2.0cm~3.0cm;
2 天平:称量500g,分度值0.01g;
3 筛:孔径0.5mm;
4 蜡,烧杯,细线,针;
5 其他:烘箱、干燥缸、铝盒、调土刀。
9.5.2 缩限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取代表性的土样,用纯水制备成约为液限的试样;
2 在收缩皿内抹一薄层凡士林,将试样分层装入收缩皿中,每次装入后将皿在试验台上拍击,直至驱尽气泡为止;
3 收缩皿装满试样后,用直尺刮去多余试样,擦净收缩皿外部,立即称收缩皿加湿土总质量;
4 将盛装试样的收缩皿放在室内逐渐晾干,至试样的颜色变淡时,放入烘箱中烘至恒量;
5 称皿和干土总质量,应准确至0.01g;
6 应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测定干土体积。
9.5.3 缩限应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1%:
式中:ωs——缩限(%);
ω'——土样所要求的含水率(制备含水率)(%);
V0——湿土体积(即收缩皿或环刀的容积)(cm3);
Vd——烘干后土的体积(cm3);
ρw——水的密度(g/cm3)。
9.5.4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最大允许差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
9.5.5 本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表D.15的规定。